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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特殊教育学校章程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7/3/15 16:19:17 人气: 标签: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学校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学生、教职工、学校与家庭、社会、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等七章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16年6月23日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言

成都市双流区特殊教育学校创建于1993年,建校初名为“双流县聋哑学校”,2008年1月更名“双流县特殊教育学校”,双流“撤县设区”后,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更名为“成都市双流区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几经迁建1993年5月,由双流县文星镇五朵莲村小改建而成;1995年10月,迁建至双流县东升镇永安路三段1号;2014年1月,再次迁建至双流县东升街道正通336号1号

学校致力于为双流区身心障碍儿童、少年提供学前、小学、初中、高中一体化的教育服务。从“师、母爱、友爱”的“三爱”精神起航,历经20余载的积淀,形成了“慢教育,真人生”的办学理念。学校坚持“尊重个体需求,提供专业服务,发展学生潜能,提升生活品质”的办学目标,以“回归真人生,享受慢成长”为育人目标,以“蜗牛的梦想,放慢的教育”为办学特色,大力推进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形成“慢教育”蜗牛文化特色。学校以残障学生个体发展为基础,在对学生进行文化教育、康复训练的同时,充分尊重每个学生的发展需要和可能,开展学生生活适应、社会适应及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学校构建起了“慢教育”课程体系,积极为学生将来有质量的生活奠定良好基础。近年来,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先后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四川省残疾人康复先进集体、成都市特殊教育先进单位、成都市残疾人教育康复先进单位、双流区地方名校等殊荣。课题成果获四川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相信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与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一所温馨和谐内涵丰富的特殊教育学校,必将会更专业地为身心障碍孩子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特殊教育学校(简称为:双流特校),英文表述为Chengdu Shuangliu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校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正通路336号1号。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主办,为双流区教育局直属学校。1994年经双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学前及十二年一贯制特殊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核定班级规模为18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的校徽、吉祥物。

校徽:

 

校徽的诠释:此校徽于2013年由学校师生共同设计而成,承载了师生共同的慢教育梦想。从总体上看,整个标志形似蜗牛。虽艰难缓慢,但执着前行,永不言弃。整体涵义是对“蜗行不止慢步天下”文化精神品质和“慢教育真人生”教育思想理念的形象体现。

从标志的色彩、分块来看:背部三大色块,橙黄、嫩绿、蔚蓝,分别代表学校提出并积极实践的“慢教育”,对听障、智障、自闭症等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三阶段成长要求”:低起点——入学起点;慢适应——学校教育;真发展——社会融入。

头、颈、躯干三大色块,深紫、金黄、深蓝,分别代表学校教师践行的三爱精神——“师爱、母爱、友爱”,托起“折翼天使”幸福灿烂的美好人生。紫色代表学校秉承的“慢教育”情怀:“等您!”(孩子,你慢慢来)。黄色代表师生之间的“真人生”态度:“跟我来!”(孩子,我们一起出发,步履虽慢,只要“蜗行不止”,便可“慢步天下”)。腹部蓝色造型,寓意双流特校的学生阳光生活、健康成长,渐渐融入社会的摇篮和永远的精神家园。

校徽从学校立校、兴教、育人的文化精神和教育大道方面,是对双流特校教育进行科学、艺术、形象、美雅地个性识别化表现。

学校吉祥物:蜗牛宝宝

  艾             曼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校长的聘用(任命)原则和程序为:

校长聘用(任命)原则: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校长聘用(任命)程序: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长的聘任、培训、考核、交流工作,并依法支持和指导校长正确履行职责,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权。

第六条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和义务: 

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推荐副校长,按规定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四)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学杂费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六)参加培训;    

(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三)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国家特殊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要求开齐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和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四)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做好学校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六)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七)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八)完成培训任务,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九)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

(十)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一)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十二)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集体决策,决策程序为: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按照《成都市双流区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由校长办公会多方调研论证提出,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条  学校设置课程与教学处、德育处、办公室、总务处、安全处、教科室、资源中心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由校长办制定: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

(一)学校成立干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领导小组,并制定聘任方案公示上报;

(二)报名:可以个人报名、组织提名或民主推荐;

(三)报名资格审查:按照双教函〔2015〕101号文件规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四)根据报名和审查情况由校长提出候选人名单。

(五)候选人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演讲、答辩,教职工投信任票。

(六)对候选人进行绩能考察并打分。

(七)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对候选人发表意见并打分。

(八)汇总评分。根据个人的思想、能力、业绩进行综合考察并打分,教师信任票30分、教育教学实绩30分、专家评定组评定30分,党支部综合评定10分,共计100分。领导小组根据聘任职位择优录取并拟订被录取人员名单,再交党支部讨论通过。

(九)党支部决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并向上级呈报相关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批复后由学校任命,校长聘任上岗。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一经通过,具有同学校章程相应的法律效应。

学校采用“协商式管理理念”,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提出草案

→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修改

→全校教职工讨论修改完善

→职代会联席会议汇总教师意见后讨论修改

→再次向全校教职工公示

→交由职代会(联席会议或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公示、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学科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或走班个别化)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的原则为: 

一是尊重个体发展需要的原则。聚焦身心障碍学生的发展需要,以学生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培智课程标准、聋教育课程标准为依据。

二是生活性和实用性原则。本着“以生活为导向”的理念,以实用性为基础,选择贴近生活的内容。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

开展基于身心障碍儿童个体发展需要的教育教学及康复活动,以课堂为主阵地,集体教学与个别化教学相结合,在对学生进行文化教育、康复训练的同时,开展学生生活适应、社会适应及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积极为学生将来有质量的生活奠定良好基础,培养学生阳光自信、乐观向上的品质。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按照成都市校务公开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本校校务公开分为向职工公开的事项内容和要求、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六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及康复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参加“慢教育,真人生”各类活动,提出自己的活动建议。

十八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培智部以每位学生的个别化教育计划为评量依据从全人发展出发,结合家长评价,描绘学生的整体发展地图聋生部通过学科学业测试、综合素质考评、特长测试和家长评量形成学生的学期整体评价不仅关注学生道德品行,也关注学生的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别化成长档案。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的成绩评定方式为综合评定,坚持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

(一)能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体教职员工爱校、爱岗、敬业、奉献的精神,进一步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不劳不得的宗旨。在此基础上差距不宜过大。(一年经费差距最低和最高原则上不能超过平均奖励性绩效的三分之一,具体根据绩效方案的制定为准)

(二)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百分之十五作为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三)有重大师德事件和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校级家委会,班级成立班级家委会。家委会组织陪读家长学习辅助教育教学及康复技能,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及康复活动并进行“慢教育,真人生”家长义工志愿服务行动。

第三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

大额的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按照学校实际需求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提出方案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报请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上一级政府采购中心批复,进入政府公共资源平台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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